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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退货折旧费该从何时起算!
作者:wch转  来源于:太平洋手机频道/手机博士  发布时间:2005-10-21 22:43:14
最近有一位朋友给博士发了这样的一份信,信中说他在去年12月花2850元在某手机卖场买了部手机,后来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了摄像头无法摄像、信号不够清晰的问题,于是这位朋友于今年8月将手机送修,但两个月后仍然没有修好,遂由维修部门出具证明到销售商处调换新的同型号手机。   

  10月,当这位朋友拿着凭证前去调换手机时,柜台销售人员说,此同型号手机已停产暂无货。朋友便提出退货要求,但商家说若是退货,要按照该手机最后一次售出价格来退,所以就只退给了这位朋友2030元。这位朋友不知道商家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有法律依据,所以写信来咨询。

  近日博士从从消协得知:手机退货时,折旧费的起算日期为最后一次换货之日。根据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规定,符合换货条件,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,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规定的折旧率(每日0.5%)收取折旧费。

 

  从这位朋友这起退款来看,若按照折旧费算,从去年12月到今年10月,即便除去修理和待修时间,近乎将手机购进价格2850元赔尽。博士又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,工作人员向博士解释:根据相关规定,手机退货时,折旧费的起算日期为最后一次换货之日。所以这位朋友得到的2030元钱还是对的,商家并没有违规操作。   

  相关链接: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,“换货时,应当提供新的商品。”“换货后,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。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,注明更换日期,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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